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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库驾车致人死亡 无罪!博鱼体育- 博鱼体育官网- APP下载世界杯指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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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任立(化名)是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员工。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任立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交送材料,行驶至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停车场入口通道时,与躺卧此处的张超(化名)发生碰撞,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案涉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体底部与被害人张超身体接触;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张超身体发生碰撞接触时,被害人张超处于躺、卧状态;小型轿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1km/h~14km/h之间。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超系被机动车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任立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另查明,该停车场只供单位内部员工使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入口通道系机动车单向驶入车道。案发地点地下停车场设置的限速5km/h的标识牌。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案发前无醉酒、吸毒等情形;车库外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步行进入车库时无异常情况。案发当日,民生银行负责催收贷款的工作人员曾与被害人通过电话,但双方并未预约到民生银行洽谈业务。
检察机关认为,任立进入坡道时未按现场减速指示牌减速慢行,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审慎观察、安全行驶的注意义务。根据公安机关所作侦查实验,任立在行驶至通道入口处时,能够看到倒卧的被害人,不存在视线盲区,具备预见条件,因而构成疏忽大意型的过失致人死亡。
而任立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驾驶人员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会有躺卧的行人,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任立。且根据案发现场地形位置,车辆下坡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员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故任立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马友泉律师: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其疏忽大意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
我们举一个案例来说明,可能比较容易懂。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甲和乙在小区内发生争执,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经过法医鉴定,乙曾经因为脑部疾病做过手术,颅脑内装有支架,乙倒地后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甲没有要剥夺乙生命的故意,他对乙的死亡是一种过失的行为,这种过失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举一个例子,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甲驾驶汽车在小区的非道路上倒车,他发现车后面小区的门口有一个被害人乙,但是甲过分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倒车的时候不慎将乙撞倒,在送医途中乙就死亡了。甲是因为过于自信相信自己的技术却造成乙的死亡,他没有追求乙死亡结果。所以,他对乙的死亡是一种过失的行为。
马友泉律师:显然,任立的主观方面表现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情形,所以对于这种情形暂不做论述。那么,任立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任立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是否能够预见或者说是否应当预见?
具体至本案,任立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涉案停车场入口会有躺卧的行人以及本案的危害后果,是判断任立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关键。
这需要依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时的驾驶情况、现场环境(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则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方弘:任立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涉案停车场入口会有躺卧的行人,是否具有过错?
首先,从任立的客观行为分析,涉案地下车库虽设置了限速5km/h的标识牌,但据法院查明该标识牌系摆放于地下车库下坡后的通道内,而非放置在停车场车库入口。而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的规定:“限制速度标志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
且案发时任立的行驶速度介于11km/h~14km/h之间,相较正常行驶速度有明显减速的行为且车速较低,因目前亦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停车场行驶的最高行驶速度,因此,任立并无违反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其次,从主观方面的角度,判断被告人在案发时是否足以预见到案件后果,应当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出发,结合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等情况来判断。
具体至本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且涉案地下车库仅供单位内部员工使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侦查机关的侦查实验是在提前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而非像任立一样没有任何准备。因此,侦查实验的结果并不能反映当时任立的真实状态。
经实地勘察,涉案车库出于防止雨水倒灌的需要,将入口处垫高,致使车辆在进入地下车库时需要轻踩油门加速驶入,且在通过垫高处时由于车头高、车尾低,导致驾驶员开车进入地库时视线存在一定盲区,加之车库内光线较差,车辆驶入车库时驾驶员的瞳孔会因光线骤然变暗而发生变化,客观上导致进人车库的瞬间不能及时发现或看清车辆前方是否有障碍物。
因此,任立无法预见地下车库入口通道会有躺卧的行人,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一般人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且在驾驶过程中亦尽到了安全驾驶义务,不存在过错。
首先,发生这类安全事故是非常遗憾的。地下车库出入口的通道是不应该有人躺的地方的,被害人为什么会躺在这个地方?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应该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日常的出行要提前进行防范。
比如,一个驾驶员驾驶车辆在一个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驶,他是充分的信赖高速公路上不会有人横穿高速公路的。但这个时候,如果有人横穿了高速公路,造成死亡的后果,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是不认定驾驶员具有过失的。
对于任立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理?这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对他是不是应当定罪判刑,我们应当是用法律的标准来审视,而不是根据结果来进行定罪。
法律上有个谚语叫做,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即使做出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也不应该定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就成为主观阻却的一个事由。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不能期待任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头伸出窗户进行瞭望或者非常仔细的像侦查机关在事后那样注意驾驶车辆。在绝大多数人都可能实施任立的行为的情况下,法律就不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方弘:现在,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还是很多,比如翻阅马路中间的隔离带、隔离栏,夜晚出行不穿戴明亮的衣服,闯红灯等等。这些行为虽然看似并不严重违法,但是确是拿自己的生命冒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6-03-12 23: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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